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防止大气污染,让广大市民朋友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现就规范烟花爆竹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火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加气站、天然气、液化气站、管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使用、储存单位。
(四)水、电、气供应管网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餐饮、宾馆、商超、集贸市场、娱乐场所。
(六)景区、绿地、山林、草原、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建筑物室内及居民住宅区的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台。
(八)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厂区、人员聚集区。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普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要求
(一)除禁止区域外,其他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全市禁止燃放。
(二)烟花爆竹燃放时,应当按照说明,依法、安全、文明燃放,严禁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五)不得在建筑物内、阳台燃放或向外投掷烟花爆竹。
(六)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三、大型烟花燃放活动安全管理要求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二)举办大型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提前20天向公安机关申请,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四)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四、宣传与监督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托运夹带烟花爆竹,违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各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主动予以制止并配合主管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或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