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吐鲁番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会同市乡村振兴局、统战部(民宗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吐鲁番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对细则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统战部(民宗局)、发展和改革委、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吐鲁番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宗教事务局)、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1号)
三、主要内容
《吐鲁番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三十五条,第1-4条,主要是明确资金预算安排、使用方向、使用原则等内容。
一是资金性质。《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衔接资金主要是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二是资金使用方向。《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衔接资金支出方向主要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
三是资金使用原则。《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衔接资金使用坚持把资金使用和防返贫监测结果相衔接,与巩固拓展脱贫成效相挂钩,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将资金惠及防返贫监测户人口。
《实施细则》第5-12条,主要是明确了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衔接资金要求、资金支出范围、资金支出负面清单及创新资金使用机制等。
一是预算安排。《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战成果同乡村振兴任务结合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衔接资金。
二是衔接资金支出范围。《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衔接资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主要用于防止返贫致贫监测户用于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同时,用于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和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项目。第二,支持推进乡村振兴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欠发达乡村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同时,用于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用于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第三,用于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第四,用于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是《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衔接资金使用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统筹安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任务,优先对防返贫监测对象进行扶持。
四是《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措施,主要通过各类专项资金保障。
五是《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衔接资金支持项目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
六是《实施细则》第10条明确了衔接资金(含项目管理费)支出的9条负面清单。
七是《实施细则》第11条明确了衔接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求。
八是《实施细则》第12条明确了各区县要积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等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机制。
《实施细则》第13-18条,主要是明确了衔接资金分配分配下达时限、资金计划报备及资金监管职责等要求。
一是《实施细则》第13-15条规定市本级财政在收到自治区资金文件通知后,及时书面通知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在5日内将指标或资金及时下达到有关区(县)、部门;需要分配的上级财政资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收到财政告知函后5日内完成资金分配方案审定,市财政局收到资金分配审批计划后5日内完成资金分配下达。各区(县)财政局收到市级财政转批的自治区提前下达预算指标或当年资金文件后,应当在20日内确定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并在10日内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查县级备案项目计划或资金分配方案并报本级乡村振兴小组审核后,10日内向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是《实施细则》第16-18条规定市、区(县)两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各区(县)财政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安排、扶持对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进行及时公开,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细则》第19-28条,主要是明确了衔接资金申请支出审核材料清单、不予支出五条负面审核清单以及专人专账管理要求。
一是《实施细则》第19-24条明确规定了衔接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项目启动实施后,预付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资金总额的50%,其中:基础建设类项目预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支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
2.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
4.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概算(指基本建设类项目)、项目投资预算(指非基本建设类项目);
5.基本建设类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采购合同书;非基本建设类项目采购合同和项目主管单位签署的验收单;
6.工程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增值税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补助类项目不需提供)。
7.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单;
8.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
9.项目主管部门经办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材料和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书。
二是《实施细则》第25-28条明确规定了县级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五条负面清单:
1.项目未列入已审批并备案的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的;
2.项目建设内容超出资金使用范围规定的;
3.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4.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5.其他按财务管理规定不予支付资金的。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专人、专账管理要求,建立资金分类台账,按月核对收入、支出、结余数额,并保存对账记录及相关档案资料,实时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
《实施细则》第29-35条,主要是明确了衔接资金绩效考核监督、支出监管情况通报及开展综合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是《实施细则》第29条明确规定了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考核,并作为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自评工作。市级对县级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二是《实施细则》第31条明确规定了市、县两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定期通报各区(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是《实施细则》第32条明确规定了市、县两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专员办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日常监管等有关工作。
(来源:吐鲁番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