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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吐鲁番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解读

2020/12/05 1.5w 阅读 53 点赞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

(一)制定《吐鲁番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全面覆盖市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责〔2019〕33号),对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63号)进行部署并明确工作要求。

(二)2018年10月26日,《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8〕124号)发布实施;2019年11月 ,自治区国资委下发《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资办〔2019〕62号),要求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并印发实施。

二、起草过程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8〕124号),结合吐鲁番市属国有企业实际,经征求市属国有企业意见和市国资委党委会讨论研究,拟定了《吐鲁番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征求市纪委监委、市司法局意见建议后进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基本与《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一致,不同处:一是将标题和条款中涉及到的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修改为吐鲁番市市属国有企业;二是将办法中第三章第十九条,在国有资产损失认定方面,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认定的一般资产损失为200万元,市属国有企业修改为100万元;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认定的较大资产损失为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市属国有企业修改为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此外,对其他个别内容也进行了修改。

本《办法》共八章八十条。主要包括: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阐述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依据以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循的原则;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企业负责人等名词进行解释。

(二)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至第十六条)。主要阐述十二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集团管控方面、风险管理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资金管理方面、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投资并购方面、改组改制方面、境外经营投资方面。

(三)国有资产损失认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阐述国有资产损失认定结果由负责相应责任追究的企业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出。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国有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分别进行了量化,并阐述了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的认定依据。

(四)经营投资责任认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条)。主要阐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是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责任追究处理(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主要阐述根据国有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六)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二条)。

主要阐述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协调工作机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和企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七)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五十三条至第七十四条)。主要阐述开展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八)附则(第七十五条至第八十条)。主要阐述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制订本区县具体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吐鲁番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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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