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吐鲁番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吐鲁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人就该办法的制定必要性、原则依据和制定过程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供水是城市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的“生命线工程”,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内容。随着城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城市规模迅速增大,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城市对供水安全和供水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城市高层住宅建设对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方面带来很多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难度越来越大,现行《吐鲁番市城市供水暂行规定》已不能适应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的当前需要,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也受到较大影响。为此,修订《吐鲁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对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依法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水户合法权益,提高供水行业服务水平,让城市居民喝上“放心水”和“明白水”已显得十分必要。通过《吐鲁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执行,进一步明确企业的供水义务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公民的用水行为规范,督促企业使用先进的供水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确保供水水质安全、用水安全。因此,制定《吐鲁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办法制定的原则
立足吐鲁番市实际。吐鲁番市是世界闻名的旅游城市,办法充分体现吐鲁番市节水型城市建设的理念,既适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水资源保护、计划用水等多方面的内容,也符合吐鲁番市实际,体现吐鲁番城市特点。
突出可操作性。供水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办法中得到了集中体现。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等相关规定来看,办法都作了详细规定,做到了有行为规范,有处罚处置措施,有法律责任,使节水工作具备了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具有前瞻性。办法制定立足于当前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并适当考虑了今后的城市用水工作发展动向。
三、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2.《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新政函〔1996〕49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
5.《自治区城镇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新政办函〔2018〕328号)
四、办法制定的过程
《吐鲁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供水规划与建设、二次供水管理、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供水服务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到2020年,吐鲁番市(地级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制定《吐鲁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是《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办法》、《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具体要求。由于现行的《吐鲁番市城市供水暂行规定》已经过时,需要制定新的《吐鲁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基础上,为确保《吐鲁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内容全面,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便于开展工作。我局积极与自治区住建厅沟通对接,按照自治区住建厅有关意见、建议,结合2015年2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2018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函【2018】328号)要求,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在《吐鲁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中增加了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水质督察、巡查、监督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内容;增加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关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水质监测、信息公布及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内容;综合考虑后,起草了《吐鲁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月9日-15日,印发吐鲁番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征求意见、建议。14个成员单位均已按要求,经主要领导同意盖章,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其中,6个成员单位回复了修改意见、建议;8个成员单位回复无意见、建议。按照市发改委、司法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6个成员单回复的关于供水公共工程造价、供水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供水用水合同签订、明确法律责任、办法施行时间等修改意见、建议,对《吐鲁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吐鲁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并按照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审核审批有关程序要求,上报市司法局进行审核无意见后,再次将《吐鲁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上报市政府予以审批。
五、办法的施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