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吐鲁番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吐鲁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人就该办法的制定必要性、原则依据和制定过程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吐鲁番市属独特的暖温带大陆性干旱荒漠气候,年平均降水量16mm,年平均蒸发量为3000mm,雨水可利用量极少,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属严重缺水城市。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水资源短缺矛盾更加突出,成为吐鲁番市经济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约因素。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21号)明确:到2020年,吐鲁番市(地级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提出的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需制定《吐鲁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此项为“一票否决项”。制定《吐鲁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进一步规范城镇节水工作,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并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严格控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势在必行,也是缓解我市水资源短缺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措施。
实践证明,城市节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危机最便捷、最有效的方法,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城市节水工作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综合运用的管理手段很多,而法律制约又是制度保障的根本措施。通过节水立法,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公民的节水义务和用水行为规范,鼓励支持先进节水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等大量应用、推广,营造全民节水的良好氛围,处罚浪费水资源的单位、个人,科学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有力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吐鲁番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有序推进,实现城市节水目标。所以,制定《吐鲁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办法制定的原则
——立足吐鲁番市实际。吐鲁番市是世界闻名的旅游城市,办法充分体现了吐鲁番市节水型城市建设的理念,既适用于城市节水,还涉及企业、单位和居民小区节水等多方面的内容,符合吐鲁番市实际,体现吐鲁番市特点。
——突出可操作性。节水工作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办法中得到了集中体现。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额度等相关规定来看,办法都作了详细规定,做到了有行为规范,有处罚处置措施,使节水工作具备了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具有前瞻性。办法的制定立足于当前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并适当考虑了今后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发展动向。如:再生水利用措施,水平衡测试以及企业、单位和居民小区节水中的一些先进节水工艺和技术的推广应用等,在办法中都有所涉及。
三、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4.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深入开展自治区节水型城市节约用水暨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指导意见》(新建城【2012】15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21号)
7.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
8.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新建城【2018】4号)
9.城镇节水工作指南
四、办法制定的过程
《吐鲁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我局结合吐鲁番市工作实际,依据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深入开展自治区节水型城市节约用水暨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指导意见》(新建城【2012】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21号)和《城镇节水工作指南》,起草了《吐鲁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送审稿)》,并于2019年9月19日以请示的形式报送市政府审批。
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我局于2019年9月21-25日,印发了关于征求《吐鲁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将《吐鲁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吐鲁番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征求意见、建议。目前14个成员单位均已按要求,经主要领导同意盖章,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其中,市司法局、发改委、水利局、工信局、统计局5个成员单位回复了修改意见、建议;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文旅局、编办、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9个成员单位回复无意见、建议。按照市司法局、发改委、水利局、统计局4个成员单位回复的修改意见、建议,对《吐鲁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另外,《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涉及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得40%或年降低率≥5%、节水型企业(不含电厂)覆盖率≥1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工业(不含电厂)用水重复利用率≥83%考核指标。市工信局回复修改意见、建议与《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不相符,故不予采纳。
五、办法的施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