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吐政办函〔2023〕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吐鲁番市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吐鲁番市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国家住建部、文化部、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和《吐鲁番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体规划》,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重要意义。吐鲁番市传统村落是新疆维吾尔民族文化遗产的“活化石”,是乡村历史、文化资源、自然遗存的“博物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对于保护和传承吐鲁番市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和延续民族民俗风貌,保留和修复传统特色建筑及生态自然景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责任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和部门责任,确保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取得实效。
(二)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把吐鲁番市打造成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的要求,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原则,强化规划引领,壮大产业支撑,加强政策保障,实施精细化管理,重点抓好传统村落生态环境、传统民居、民族民俗、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利用,带动全市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3年底,对市域内的传统村落,编制完成全市所有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并进入国家中央财政支持范围。2025年前,将一批条件成熟的传统村落向市场开放。
二、主要内容
(一)保护传统村落生态环境。保护村落周围自然生态,重点保护村落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注重选用本地优良树种和草皮进行绿化、美化,严格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修复修缮和适度改造,确保建设内容与村落原有建筑物和自然风貌相协调,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和盲目跟风造景,禁止随意迁并传统村落。
(二)保护传统村落特色民居。以市域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为重点,按照“协调、美观、实用、节约”和“修旧如旧”原则,对传统特色民居进行内部修缮,但不得擅自拆建、重建;对古建筑物和历史文物进行保护和修复,对现有特色民居实施改造和修缮。特色民居改造和修缮要注重选用传统工艺和乡土材料,最大限度保持地域风格和文化内涵,充分彰显地域特色风貌。
(三)保护传统村落文化遗产。全面保护传统村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传统遗产,重点修复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区,保护古街巷、古井、古树、古桥、大宅院等历史文化要素,继承传统建筑风格和技艺。优先保护濒危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文化遗迹,依法依规拆除核心保护范围内严重影响整体风貌的建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传统民族习俗和生产生活技艺,鼓励举办民族民俗节庆活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与管理,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培训,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传承中心,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活动。
(四)改善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整治和完善传统村落村间道路、停车场、供排水、环卫、消防、防灾避险等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按照城乡同建同治要求,重点对生产生活垃圾污水、畜禽养殖污染、溪流沟渠等公共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整治,对影响传统村落自然风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整治和改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文物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支队、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吐鲁番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日常工作。
(二)实行分类管理。各区县要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信息档案和项目库,实行分类管理。对已入选中国传统名录的传统村落,要设置中国传统村落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管理。要为每个传统村落确定一名联系专家,负责指导和协调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工作,确保重要节点和传统建筑的修缮与改造符合要求。每个传统村落要配备一名保护发展专干,负责政策宣传、日常巡查、信息上报及协助执法等工作。对已录入《全国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但尚未列入国家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参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政策,由各有关部门实行严格管理。
(三)强化政策保障。各区县要落实宅基地保障政策,对中国传统村落中符合申请新宅基地条件且按程序申请新宅基地的,老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归村集体管理,地上建(构)筑物依法依规进行保护。强化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级补助资金,用好用活以奖代补等政策,整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重点文物保护、财政奖扶、建整扶贫等项目资金,统筹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市本级及各区县财政要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情况予以同步递增;要积极探索传统建筑认领保护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强化规划保护,对进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同步编制村庄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纳入规划委员会进行管理;严格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大“两违”建筑清理整治力度,确保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不出现“两违”现象。要强化人才培训,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定期对区县和乡镇分管领导、专职人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进行培训,每年不少于2期。强化产业开发政策引导,坚持因地制宜,优先安排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支持开发传统民居等特色旅游产品,支持开展乡村游、自驾游、深度体验游等活动,扶持发展精品葡萄、哈密瓜、石榴等特色果业,积极拓展增收渠道,改善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安全保障,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加强消防等安全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消防队伍等内容纳入保护发展规划,统筹建设管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自媒体等宣传方式和平台,形成保护利用传统村落浓厚社会氛围。要积极开展“中国传统村落·吐鲁番行”等系列宣传活动,以送图下乡、送戏进村等形式,重点对“大宅院·好故事”传统村落进行宣传报道,切实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政策法规传达到千家万户。要在市博物馆设立吐鲁番传统村落展示厅,运用声、光、电等高科技手段集中宣传和展示吐鲁番传统村落,丰富保护发展内涵。
(五)加强督办考评。根据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三年行动计划,每年评选一批传统村落保护典型示范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对示范创建活动中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市人民政府将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对各区县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督查考核和通报。
附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项目申报与实施,及时做好业务技术指导和日常事务管理,确保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按规划建设与利用。
市文旅局负责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申报与保护工作,及时将保护与发展工作纳入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范围,制订和实施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方案,抓好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宣传工作。将传统村落纳入精品旅游线路,深度发掘村落旅游资源,支持和指导传统村落乡村旅游产业发展。
市发改委负责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上级有关资金,切实加大以工代赈资金支持力度。
市财政局负责整合农村综合改革、一事一议等资金,重点支持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
市文物局负责指导区县开展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作,重点做好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集中连片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传统村落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促进村庄形态与自然环境、传统文化相得益彰。培植和壮大传统村落特色农业,拓展农民增收渠道。培育和发掘传统村落内有价值的传统特色畜牧业,每年集中扶持一批中小规模养殖户,延伸产业链条,帮助居民增收。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将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规划,严格实行单位对口帮扶援建,集中培植产业,着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传统村落水源地保护和污水处理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在传统村落内落实土地整理、宅基地管理等政策,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市消防支队负责编制传统村落消防规划,督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等要求,帮助完善传统村落消防安全措施。
市林业局负责传统村落的植树造林和古树名木、珍稀植物的挂牌保护管理工作,及时将村落周边的森林植被纳入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
市水利局负责传统村落古水井修缮、农村安全饮水、山塘水库整修等水利设施建设和水资源保护利用,防止水土流失,并抓好消防水源建设工作。
各区县要认真履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主体职责,建立区县长亲自抓、分管副区县长具体抓、相关责任人专抓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普查摸底、造册登记、规划编制、项目申报等工作,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按规划实施建设。
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配备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干,组建消防队伍,负责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巡查、火灾扑救、信息上报等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