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吐政办〔202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和公信力,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咨询作用,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疆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吐鲁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吐鲁番市司法局负责组建吐鲁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负责委员会管理工作。
委员会应当接受市政府领导,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接受市司法局的日常监督。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承办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的科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承担行政复议机构与咨询委员会以及委员之间的日常联系沟通,分派咨询案件,负责咨询案件的材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为市政府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分管领导担任。
委员由市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市政府法律顾问、高等院校教授、科研机构研究员、律师、企业行业协会专家等担任。
第五条担任委员的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职务发生变动时,由其所在单位自行安排接任人员并报经市司法局同意后自然替补。
第六条市司法局负责委员人选资格审核等工作,提出人选名单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聘任。委员聘期为3年,可续聘续任。同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七条委员人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在反分裂斗争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四)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或具有五年以上法治工作经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员应具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律师职业满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能够正常履职;
被推荐人选应当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政务处分、行业协会处分,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供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查阅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相关的材料;
(三)列席案件听证会;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专家咨询费;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委员履行咨询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咨询;
(二)公开案件涉及的非公开信息;
(三)以委员身份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
(四)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对外透露案件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代理人或者为本案当事人提供过法律咨询或者为其出具过案件论证意见的;
(三)家庭成员或者其亲属在与咨询事务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担任董事、经理、监事等重要职务的;
(四)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证发表意见的;
(五)本人在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下属单位任职的;
(六)存在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
委员会办公室发现拟咨询的委员属上述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或咨询意见无效。
第十一条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征询委员意见:
(一)案情敏感、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三)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
(四)涉及难以把握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
(五)其他需要征询的事项。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征询意见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拟征询意见的委员人数、专业领域、征询时间和征询方式等具体要求,向委员会副主任报批。
经报批同意后,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事先将会议议题及需要解决的问题通知相关人员,同时向相关人员提供《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及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拟征询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但不得提供任何倾向性意见。
第十三条咨询意见以召开论证会或者单独咨询的方式进行。
论证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以由副主任或者其他委员主持,承办科室负责人、承办人、3名或者5名委员参加。
第十四条以论证会方式征询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当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对召开论证会或者单独征询事项,委员会应当回复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委员提出的咨询意见仅供行政复议机构参考,不作为定案依据,不得对外公开。行政复议机构未采纳咨询意见的,应向相关委员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具体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吐鲁番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2023年3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