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公共文化领域吐鲁番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公共文化领域吐鲁番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8号),推进公共文化领域吐鲁番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市委一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和市委工作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健全充分发挥市、区县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市以下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吐鲁番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深入开展文化润疆工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全市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中央承担80%,自治区承担14%,各级财政承担6%。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需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市本级和各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如下:
一是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各级财政承担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确认为各区县财政事权,由各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是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市本级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各区县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承担。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与各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市本级财政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各区县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市级以下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吐鲁番市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与各区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与各区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承担支出责任;各区县确定并由各区县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由各区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和区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创作演出,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纳入吐鲁番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吐鲁番市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市级根据文物保护需求,确定对所在市、区县转移支付资金;各区县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所在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吐鲁番市组织实施的国家、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财政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各区县转移支付资金。各区县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各区县财政事权,由各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文化会展、广播电视节目对外落地播出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市级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与各区县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确认为各区县财政事权,由各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确认为各区县财政事权,由各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文化领域改革发展的部署安排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自治区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市、区县财政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三)协同推进改革。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根据确定的吐鲁番市以下财政事权,全面履行支出责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接受上级考核,绩效评价和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