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0598667/2021-01023
- 发布机构:吐鲁番市政府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
- 发文字号:吐政办〔2020〕7号
- 公开日期:2020-04-08
吐政办〔2020〕7号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加强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吐鲁番市加强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6日
吐鲁番市加强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9〕119号)要求,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围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和市委有关指示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水平,推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不断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营方面主导作用,按照“统一规划、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探索城镇污水处理厂科学运营管理模式,推进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机制。
因地制宜,系统推进。坚持问题导向,以提升城镇污水再生利用为重点,按照“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的要求,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模和布局。
资源统筹,循环利用。强化再生水开发利用,将再生水资源纳入区域水资源进行统筹配置,不断推进再生水资源化和商品化,切实做到“蓄水是基础、节水是关键、调水是补充”,实现水资源的“优水优用、循环利用”。
(三)总体目标
围绕吐鲁番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目标任务,充分利用城镇污水资源,提高污染物消减效率和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缓解水资源短缺问题。到2020年底,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基本形成城镇再生水价格机制、设施建设融资机制、区域水资源统筹配置机制和规范化运营管理长效机制;到2022年底,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35%以上;到2025年底,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4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试点工作。高昌区作为市级城市所在地,也是吐鲁番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区域,列为吐鲁番市污水再生利用试点区。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污水再生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职责,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支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在2020年底前取得试点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确保经验做法在全市得到推广实施。
牵头单位:高昌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前
(二)科学编制规划。根据吐鲁番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吐鲁番市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水再生利用专项规划。各区县也要编制(修编)城市排水及污水再生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布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明确污水再生利用目标以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任务,确保专项规划与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和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等相协调。市、区县在编制(修编)水资源综合规划时,将再生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地下水资源等共同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三)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污水再生利用目标以及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任务,结合《自治区城镇污水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自治区城镇基础设施补短板储备项目库》等,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年度建设项目库,并做好动态更新工作。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污水管网、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项目建设,全面补齐污水设施建设短板。组织开展城镇污水及再生水利用建设“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建立项目库,为完成2025年再生水利用目标任务提供基础保障。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四)统筹推进设施建设。按照《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要求,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逐步消除污水管网空白区,提高城市生活污水管网集中收集率。加快推进污水深度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建设规模、工艺标准等满足污水再生利用目标需求,出水水质达到城市景观环境用水、杂用水等水质标准;按照城市道路、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园林绿化建设等主体工程建设进度,有序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加强冬季再生水资源存储利用,通过对原有氧化塘设施改造或新建再生水库(中水库)等“冬储夏灌”储存设施,提高城镇再生水利用水平;强化建筑中水利用,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安装中水设施,并积极推动其他新建建筑安装中水设施。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五)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新建、改(扩)建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再生水水量水质满足建设项目用水需求的,要优先使用再生水;严格执行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核制度,对建设项目立项、规划、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把关,依法将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作为重点审查和监督内容,确保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由相应资质企业承担,并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污水管网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联合检查,未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六)规范设施运营管理。制定市政排水管网排查方案,对建成区内污水管网等设施功能状况、错接混接等基本情况及用户接入情况进行排查。积极推进居民小区及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排查,逐步完成建筑用地红线内管网混接错接排查与改造。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管网信息化账册化管理。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定期排查检测制度,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加强对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储存设施和配套管网定期检测,防止管网泄漏、爆管、污染物入渗、水质恶化等情况发生。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设施运行质量控制方案,建立健全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并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检测监测工作,确保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七)建立健全再生水价格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29号)要求,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按低于同期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不同使用功能的再生水价格,促进再生水价格覆盖生产成本。要制定并出台再生水价格,基本形成再生水价格机制。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八)严格水资源管理。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将建成区排水户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加强管理与监督。经评估可继续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浓度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等项目,不再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20年起,鼓励具备再生水替换条件的城市杂用水使用再生水,符合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工业用水、景观环境用水以及林业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住建局、林草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实施污水再生利用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制定落实方案,细化明确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和建设改造工程项目清单,优化和完善体制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再生水价格制度,牵头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积极争取资金补助,并将污水再生利用作为项目立项审批重要内容,强化源头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城镇污水再生利用项目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专项债券支持;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环评工作,明确水质标准和排放要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总体目标纳入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用地,明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对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指导和约束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编制(修编)工作,积极推进专项规划实施,要加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管力度,要强化再生水利用设施规范化运营管理;水利部门要将再生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地下水资源等共同纳入本地水资源统一配置,并按照水利部《关于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17〕274号),将污水再生利用作为重要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内容,纳入水资源规划,并统筹实施;林草、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推进林业用水再生水替代工作;工信、商务、科技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水再生利用工作,提高工业企业污水再生利用水平。
(二)加大资金保障。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要求,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投入力度,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市场化、专业化;要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积极争取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资金支持;要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与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和管网周期性检测费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要将污水再生利用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并将年度污水再生利用率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加强污水再生利用行业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对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与规范化运营管理督导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尾水排放去向监管力度。
(四)开展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企业、群众对污水再生利用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污水再生利用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企业技术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规范安全达标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