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
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解读

2020/04/25 1.5w 阅读 64 点赞


近日,吐鲁番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吐鲁番路政管理局负责人就该通知的制定必要性、制定依据和制定过程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吐鲁番市境内国道G30高速、G3012高速、G312线、省道S301线、S202线、S241线的建成和农村公路的大力建设,公路等级的提高有力拉动和促进了沿线区域的快速发展。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房、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在公路上擅自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公路交通安全和路容路貌。为了确保吐鲁番市境内的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吐鲁番市经济发展实际,吐鲁番路政管理局以市政府的名义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和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

二、制定过程

吐鲁番路政管理局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和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后,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020年4月4日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送去《关于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意见的函》,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共8条,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1、将删除相关部门中的“规划部门”;将“国土部门” 建议修改为“自然资源”, 该意见已采纳。

2、“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划定范围相关要求” 中的“乡道不少于5米” 建议修改为“乡、村道不少于5米”。该意见为农村公路管理方面的内容,农村公路属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管理,故未采纳,建议征求交通运输局意见。

3、“建立健全公路用地和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责任机制” 第(二)条中增加“对现有各乡镇、行政村存在占用农村公路控制区情况的,限期由乡镇、行政村落实整改、退出农村公路控制区界限” 该意见为农村公路管理方面的内容,农村公路属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管理,故未采纳,建议征求交通运输局意见。

4、“建立健全公路用地和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责任机制” 第(三)条中增加“在公路控制区以外新(改)建的林草、水利等建筑设施的顶面高度,不得高于公路路面高度、以免出现因林草、水利等设施损坏造成道路水毁、损坏问题出现” 该意见为农村公路管理方面的内容,农村公路属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管理,故未采纳,建议征求交通运输局意见。

5、“建立健全公路用地和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责任机制” 中“(一)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凡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距离的确定,应当事先征求交通、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住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手续时,应当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用地外缘的控制距离,并会同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到现场划定建筑控制区位置,由交通、公路管理机构签字盖章后方可核发准建手续” 建议修改为“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相关手续时,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距离的确定,应征求所在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意见后,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到现场划定建筑控制区位置并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用地外缘的控制距离,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签字盖章后报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核发批准手续”, 该意见已采纳。

6、“建立健全公路用地和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责任机制” 第(二)条中“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立案查处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国土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产权证,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产权证” 建议修改为“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立案查处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该意见已采纳。

7、“建立健全公路用地和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责任机制”第(五)条中“国土、住建、规划部门要严格把好公路两侧土地审批、规划的源头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不得以罚代批或先建后批” 建议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公路两侧土地审批、规划的源头关。对在公路两侧未经批准擅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不得以罚代批或先建后批” 该意见已采纳。

8、“确定审批、备案事项” 中第(八)项法定审批主体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第(九)(十)两项审批于法无据,建议修改或删除。

第(九)条已删除,其余两条意见未采纳,原因是:

“(八)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审批”该审批项目是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自治区编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政管理、地方海事系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中:三、驻地(州、市)路政管理局、地方海事局明确规定 (二)机构编制方案1、主要职责 (2)“受理具体管辖路段国道、省道路政行政许可……”,吐鲁番路政管理局作为驻地(州、市)路政管理局有权审批管辖路段国省干线及专用公路路政行政许可。

(十)“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 该审批项目是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确需对通行路线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超限运输申请人承担。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时还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自治区编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政管理、地方海事系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中:三、驻地(州、市)路政管理局、地方海事局明确规定 (二)机构编制方案1、主要职责 (2)“受理具体管辖路段国道、省道路政行政许可……”,吐鲁番路政管理局作为驻地(州、市)路政管理局有权审批管辖路段国省干线及专用公路路政行政许可。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已交付使用的公路实施路政管理;对正在建设的公路,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路政管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