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
政策政策

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吐鲁番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3/09 7.1k 阅读 212 点赞

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科技领域吐鲁番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科技领域吐鲁番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部署,推动我市科技领域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对科技领域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9〕83号)有关要求,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市委一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和市委工作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县财政关系,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市与区县权责。在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机制基础上,明确市级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与区县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83号)文件要求,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事项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市级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设立的科技计划,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县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吐鲁番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吐鲁番市发展战略目标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区县结合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聚焦吐鲁番市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发展部署,事关吐鲁番市全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医疗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需要长期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吐鲁番市科技计划予以支持。

市级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区县实际设立的科技计划,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事项。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按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级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自主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基地,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区县结合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区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由区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事项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市或区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按吐鲁番市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县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事项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财政支持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区县财政主要结合本区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支持本区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事项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调整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区域内承担的国家、自治区以及市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科学中心和高新科技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区县根据本区县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事项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按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市级层面开展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区县层面开展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区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事项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或区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区县政府委托任务,由区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区县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吐鲁番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吐鲁番市科技专家库建设等事项,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区县实际,鼓励各区县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各区县结合本区县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管理职责。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到位。

(二)保障各级财政支出。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支出责任落实到位,保障科技服务有效提供。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以及市委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时,要推动将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