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吐鲁番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吐鲁番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0〕89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疆工作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体会议和自治区党委“1+3”重要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2021年3月31日前,市直各有关部门统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布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2021年4月20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级政府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2021年5月1日后,全市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要积极与自治区有关厅局对接,全面梳理本区县、本部门实施的证明事项,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抓紧推行、尽快落实。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动态调整。暂时无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书面说明理由,与已公布的清单和目录一并报市审改办、市司法局备案。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二)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要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府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公布,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动态调整。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要坚持以利企便民为导向,切实增强制度、政策措施执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明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四)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公布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以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为原则,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要在对外场所、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五)严格告知承诺制工作内容
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和申请人承诺内容。行政机关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申请人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六)强化信息数据共享
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要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互认和业务协同。要依托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形成上联自治区、下联县市区、部门间联通的数据共享体系,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核验、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牵头单位:市电子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监管方式,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的监管方式的考量因素,明确抽查核查时间、标准、方式、内容、范围,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八)健全诚信管理机制
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级精准监管,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探索建立告知承诺失信公示制度,通过在信用公告、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推进告知承诺制诚信管理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九)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具备条件的区县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市场监管、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
(二)营造浓厚氛围。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亮点、出彩点,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指导督促。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推动我市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各区县、各部门、单位于2021年4月25日前要将本区县、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市审改办、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审改办负责确认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并予以公布。市审改办、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分别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附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 日 期 :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